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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5-11 10:46

    政風室 108-02-15

    依據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爰此,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其中申請書分為「法人或團體使用」及「個人使用」2種表單,請廣為參考運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2項:「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3項:「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類別:[作業規範及書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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