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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輯要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措施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1-09 13:52

    政風室 102-11-14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措施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高市消防政字第1000004186號函

    一、為強化並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措施。

    二、本局受理民眾以電子郵件檢舉(陳情)案件,由局長室指派專責人員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本局受理民眾以書面、電話或親至本局檢舉(陳情)案件,由政風室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三、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本局受理書面之檢舉(陳情)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編號後,親持或密封交予政風室處理。收發人員登録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陳情)人姓名或身分辨識資料。
    (二)政風室接獲書面之檢舉(陳情)案件,經檢視檢舉(陳情)內容無須保密者,移請相關承辦人員自行處理,否則應以電話、函件、親訪或其他方式查證確認檢舉(陳情)人身分及檢舉(陳情)情事後,將檢舉(陳情)函件隱去足資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影印送交承辦人員處理;無法影印者,摘録其內容轉交。政風室查證檢舉(陳情)人身分結果,屬冒名或虛名者,則將全案資料移交承辦人員自行處理。
    (三)業務承辦人員經告知處理真實具名之書面檢舉(陳情)案件,因案情需要須聯繫或訪談檢舉(陳情)人時,由政風室代為聯繫或訪談,並將結果轉知業務承辦人員續辦;但案情過於複雜,非政風室得以代辦者(如:須檢舉(陳情)人出面作證等),則將全案資料移交業務承辦人員自行處理並答覆。
    (四)業務承辦人員處理完竣之具名書面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仍由政風室保管者,應將答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文者」欄,交由政風室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政風室將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密封後,送交業務承辦人員併卷歸檔。
    (五)檢舉(陳情)人逕行至本局表明檢舉(陳情)事由時,由政風室受理,政風室應將檢舉(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並請收發人員予以登錄、編號,依照第三、(一)、(二)點規定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後,移請業務承辦人員處理。
    (六)檢舉(陳情)人以電話向本局檢舉(陳情)者,依照前點規定辦理。

    四、政風室保管或密封之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局長同意,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五、業務承辦人員處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因案情查證須訪談檢舉(陳情)人時,應事先告知政風室或局長室專責人員協助辦理。

    六、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局製作檢舉(陳情)紀錄時,應由政風室選擇適當場所,採取隔離措施,並將談話音量放低。

    七、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文字或內容(如:據貴會會員、貴單位同仁、同棟鄰居反映等字眼)。

    八、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陳情)人及被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或併列時檢舉(陳情)人欄位僅書名「檢舉(陳情)人」字樣。

    九、函復檢舉(陳情)人信件,不得使用印有本局名稱字樣之外封套,以避免於郵遞過程中遭他人窺 知檢舉(陳情)人身分。

    十、專責人員或業務承辦人員發現檢舉(陳情)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舉(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局長,並通知政風室協助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類別:[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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