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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廉政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後段規定(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應認屬極端例外狀況,不得擅行屢屢引用。」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1-08 11:25

    廉政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後段規定(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應認屬極端例外狀況,不得擅行屢屢引用。」

     

    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之精神,確保補助資源運用之公正性,本局特別提醒各申請人及相關同仁,辦理補助業務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原則禁止: 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進行補助交易。

    二、 極端例外之限制: 依利衝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僅在「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之極端例外情形,並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後,方得例外補助。

    三、 法務部最新函釋重點:

    1. 事前審核制: 必須在決定補助前,即已知悉為關係人且衡酌公益必要性。若為事後規避裁罰而補正理由者,不予認定。
    2. 公益性從嚴認定: 若補助性質屬於「聯誼、育樂活動」,明顯不符公共利益內涵。
    3. 嚴禁裁量濫用: 若核定理由涉及恣意、考量不相關因素或論理矛盾,監察院將依法調查並處以罰鍰。

    四、 提醒: 申請補助時,請務必主動揭露身分關係(如為關係人請填具揭露表)。本局將持續秉持公正透明原則審核各項補助案,以符合法令規範。

     

    附件:法務部114年02月19日法廉字第11405000600號函、法務部114年10月14日法廉字第11405003790號函

    類別:[反貪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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