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