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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114年至116年推動補助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公告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9-05 14:51

    ※補助法令依據:

    1. 消防法第6條。
    2.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3. 內政部112年7月27日內授消字第1120821011號函頒修正之「住宅防火對策2.0」。
    4. 高雄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按本府消防局編列預算購置或民間團體公益捐贈數量核發完畢後截止。

    二、補助住警器種類、資格及數量:

    • 偵煙式住警器:消防法第6條第5項所定之住宅場所及假透天住宅場所,按建築物類型分為三大類(如表1),並依「高雄市政府偵煙式住警器補助數量上限核算表」(如表2)核算補助數量上限。

    表1 高雄市政府補助偵煙式住警器之建築物類型

    建築物類型

    類型一

    消防法第6條第5項所定「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且總樓高「5層以下」者(常見如透天厝、公寓、平房住宅)。

    類型二

    大樓1樓店鋪供住宅使用場所,如「假透天住宅」。

    類型三

    消防法第6條第5項所定「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且總樓高「6層以上」者(多為78 年 7 月 31 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訂定發布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小規模華廈),以下簡稱應設置住警器之6樓以上公寓大廈,分別於住戶端(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梯間補助住警器。

     

    表2 高雄市政府偵煙式住警器補助數量上限核算表

     

    身分條件

    建築物類型

     

    住宅門牌居住對象身分條件

    補助數量

    社會局列冊低收入戶

    1. 社會局列冊獨居老人
    2.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3. 蝸居戶
    4. 原住民族地區(那瑪夏區、桃源區及茂林區3區)住宅

    類型一

    補助1顆

    補助2顆

    補助足量偵煙式住警器

    需求數量

    類型二

    補助1顆

    補助2顆

    補助足量偵煙式住警器

    需求數量

    類型三

    1. 住戶端(專用部份),每門牌補助1顆,由住戶個別申請。
    2. 共用部分,有供住宅使用之樓層(避難層除外)每梯之梯間每層補助1顆,由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住戶代表提出申請。
    3. 上開住戶端及共用部分梯間之住警器補助,每公寓大廈補助1次為限,不另按居住對象身分條件個別補助。

    備註

    註1:本表建築物類型一、類型二補助數量上限以「每一門牌」為核算單位,且每門牌檢討補助1次為原則;如有「多戶共用門牌」、「同址多戶」情形,則以「每一棟建築物」為核算單位,並由本府消防局轄區消防分隊派員實地勘查釐清補助資格及顆數。

    註2:有關建築物類型一、類型二「補助足量偵煙式住警器需求數量」(針對住有列冊獨居老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蝸居戶及本市原住民族地區等)係由本府消防局轄區消防分隊實地勘查,並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3條至第5條所定安裝位置及方式檢討偵煙(光電)式住警器需求之數量總合。

    註3:建築物類型三「應設置住警器之6樓以上公寓大廈」如有資格認定相關疑慮,得洽本府消防局轄區消防分隊詢問,如曾為本府「111年度老舊公寓大廈3燈2器設備維護修繕」既有補助對象,則不另予補助共用部分梯間之住警器。

    註4:為保障火災受災戶住宅防火安全,針對本府既有補助偵煙式住警器之住宅,如遇補助之住警器遭火災燒毀,得予以再行依上表檢討補助1次(每門牌以1次為限)。

     

    • 定溫式住警器:消防法第6條第5項所定住宅場所,且為本府民政局列冊未立案宗教場所(有供人居住或留宿者)或其他住宅式宮廟,每戶補助定溫式住警器1顆。

    三、補助申請方式:

    (一)住戶個人提出申請:
    1.適用範圍:建築物類型一、類型二,以及類型三住戶端(專用部分)之偵煙式住警器補助及定溫式住警器補助。
    2.申領方式(下列方式擇一申請):
    (1)紙本申請:填妥「高雄市政府補助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申請表」(附件1),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至本府消防局轄區消防分隊(地址如附件2,以下簡稱轄區消防分隊)提出申請,經資格審核通過後,由轄區消防分隊通知領取。上開申請表可至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區-火災預防科下載。
    (2)線上申請:至本府消防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住警器線上申請區」填寫申請表單(網址:https://gov.tw/LAd),並由轄區消防分隊人員進行審核,於7日內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審核「通過」者,由轄區消防分隊通知申請人領取,並依「高雄市政府補助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線上申請領取簽收表」由申請人簽收;通知審核結果階段,如經本府消防局人員電話連繫3日以上無人應答,或經通知領取後,逾14日未至消防分隊領取者,視同申請無效,須重新提出申請。
    (3)住警器申領後續裝設、補足及定期測試維護事宜

    • 完成住警器申領後,請申請人自行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及住警器盒內使用說明書實施安裝;除特殊狀況(如行動不便、高齡年長者)由本府消防局同仁協助裝設外,其餘以自主裝設為原則。
    •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方式,可參考本府宣導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WTSlCZJRi4)或至本府消防局全球資訊網「偵煙宅雄安心專區」查看(https://gov.tw/ViG)。
    • 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非屬於法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之住宅場所,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警器並維護之,是以,裝設住警器為前開住宅管理權人之義務,另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寢室、梯間、廚房均應檢討設置住警器,本府補助住警器僅為拋磚引玉措施,惟住宅管理權人應自主購置足量住警器,並依法裝設、定期測試維護,以達初期火災預警效果。

    (二)由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住戶代表提出申請:
    1.適用範圍:建築物類型三之共用部分梯間住警器補助。
    2.申領流程:
    (1)申請階段:由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住戶代表(以下簡稱公寓大廈申請人)填妥「高雄市政府補助6樓以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申請表」,向轄區消防分隊提出申請。
    (2)審核及裝設後查驗階段:

    • 由轄區消防分隊進行資格審核及補助住警器數量審核,審核通過後,交付相應數量之住警器,由公寓大廈申請人簽收並完成共用部分梯間補助之住警器安裝,其設置位置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及其使用說明書實施安裝,裝設期限以交付日後2週內完成為原則。
    • 公寓大廈申請人應檢附安裝前、後照片2張,並由轄區消防分隊實地查驗,確認安裝情形後,方完成補助流程;安裝後之住警器後續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定期進行測試及維護事宜。

    四、諮詢窗口:有關住警器補助申領相關疑問,可按下表住宅所在行政區電洽本府消防局各救災救護大隊窗口,或致電本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承辦人莊小姐(電話:07-8128111#2115):
     

    住宅所在行政區

    轄區消防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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