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參加義消及其眷屬逝世公祭規定
100年2月23日高市消防救字第1000006920函訂頒
109年11月24日高市消防救字第10935991600號修訂
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為促進消防及義消同仁情感交流,兼顧人情義理及民俗禮儀,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市義消總隊編制人員及其眷屬逝世(非因公)公祭。
三、本規定適用地點以公祭會場設於本市者為限。
四、本局參加主祭者層級及公祭人數如下:
(一)義消人員本人逝世:
1.義消總隊:正副主管逝世,由副局長以上擔任主祭,參加公祭人數十一人
以上;其餘人員,由專門委員以 上擔任主祭。
2.義消大隊:正副主管逝世,由主任秘書以上擔任
主祭,參加公祭人數九人以上;其餘人員逝世,由轄區大 隊長擔任主祭。
3.義消中、分隊:義消中、分隊人員逝世,由轄區大(副大)隊長擔任主祭,參加公祭人數七人以
上。
(二)義消人員眷屬逝世:
1.義消總隊人員眷屬逝世:由科、室、中心主管以上擔任主祭,參加公祭人 數五人以上。
2.義消大隊人員眷屬逝世:由轄區大隊長擔任主祭,參加公祭人數三人以上。
3.義消中、分隊人員眷屬逝世:由轄區中隊長以上擔任主祭,參加公祭人數二人以上。
五、參加公祭人員服裝規定:義消人員本人逝世公祭以著當季制服為原則;眷屬逝世公祭著便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