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高市消防政字第11032000500號函
一 、為表揚拒受餽贈之同仁,並齊一獎勵額度,以端正政風,樹立廉能典範,爰依據「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15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暨所屬單位員工因執行職務,拒絕受贈財物或其他利益,並填寫登錄表,知會政風室者,予以行政獎勵,敘獎額度如下:
(一)有拒受餽贈具體事實,其金額或物品價值足以外觀判別者,嘉獎 1次。
(二)若拒受餽贈之行為或其收受之物品金額外觀無法判別者,均列年終考核之參考。
三、二人以上共同拒受餽贈者,各別敘獎。
四、如有虛報或收受餽贈未報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移請考績會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