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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輯要

    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5-11 14:05

    政風室 102-04-23

    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100年1月13日高市府四維政預字第1000005085號函頒訂定,並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100年6月24日高市府四維政預字第1000066976號函修訂

    一、為達市政透明,確保員工誠實清廉,依法行政,增進人民信賴,並保障員工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與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四)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六)受贈財物: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收受他人具有價值之財物或其他利益。

    (七)飲宴應酬:指接受他人邀請之飲宴招待或其他應酬活動。

    三、員工不得因請託關說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員工遇有請託關說情事,應於三日內填寫「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以下簡稱登錄表),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四、員工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於三日內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如無法退還時並應檢同受贈物交付政風機構處理: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員工對於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應於三日內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五、政風機構對於員工依第四點規定交付之受贈財物,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研擬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方案,簽報機關(構)首長核後執行,處理結果並應知會受贈人及相關單位。

    前項付費收受,指由該員工依市價買受受贈財物;有二人以上者,競價買受,變價所得之現金,依會計程序入帳。

    第一項歸公,視受贈物性質,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現金:依會計程序入帳。

    (二)非現金之財物:依事物管理手冊規定程序列為機關(構)財物。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員工受贈財物:

    (一)以員工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員工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長官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事先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為之。

    員工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但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八、員工除因公務需要簽報其長官核准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員工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員工於出差、視察、調查、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便餐、住宿及交通以外,接受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員工出席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之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而支領費用者,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員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撰寫文稿等著作而支領費用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二項情形,應事先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為之。

    十一、本規範所定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十二、員工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員工因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保證人,致生個人財務窘困或有影響公務執行之虞者,應於三日內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十三、政風機構受理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後,應即登錄建檔。

    十四、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十五、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員工踐行本規範有重大具體優良表現,堪資典範者,簽報獎勵或表揚。

    類別:[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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