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室 106-10-27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門禁管制措施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高市消防政字第1000004186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高市消防政字第102323962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高市消防政字第10634302300號函修正
一、為確保本局辦公處所之安全維護,防止破壞危害事件之發生,特訂定本管制注意事項。
二、本局(址設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19號)場域配置如下表:
本局場域配置表
樓層 |
單位或設施 |
B1~ B2 |
汽車、機車停車場 |
1F |
服務台、火災預防科、成功分隊值班台 |
2F |
成功分隊辦公室、備勤室、文康室、餐廳 |
3F |
災害搶救科、緊急救護科、災害管理科、危險物品管理科、義消總隊辦公室 |
4F |
會計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簡任技正室、會議室兼開標室 |
5F |
局長室、副局長室、主任秘書室、會議室、專門委員室 |
6F |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辦公室、防災對策研討室、備勤室、辦公室、總值日官室 |
7F |
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室、大量話務作業室、綜合辦公室、網管中心 |
8F |
會議廳、貴賓室、新聞聯絡室、簡報室 |
9F |
緊急發電機、自設變電室 |
RF |
直昇機停機設施、衛星微波設施 |
三、本局門禁管制處所、管制時間及權責單位如下表:
本局門禁管制處所、管制時間及權責單位表
管制處所 |
上班日管制時間 |
權責單位 |
B1F車道門 |
06:30開啟
20:00關閉 |
成功分隊 |
1F大門、後門 |
06:30開啟
20:00將南面大門自動門開關關閉,南面雙邊側門及北面後方玻璃門上鎖。 |
成功分隊 |
2F |
成功分隊自行管理 |
成功分隊 |
3F東側門 |
均於17:30關閉
均於17:30關閉 |
災害管理科 |
3F西側門 |
災害搶救科 |
3F玄關南側門及茶水間北側門 |
秘書室收發 |
4F東側門 |
秘書室 |
4F西側門 |
會計室 |
4F玄關南側門 |
政風室 |
4F茶水間北側門 |
人事室 |
5F東側門 |
副局長室幕僚 |
5F西側門 |
局長室幕僚 |
5F玄關南側門及茶水間北側門 |
主任秘書室幕僚 |
6F、7 F、8 F、9 F及RF |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前項所稱上班日,指扣除ㄧ般例假日、國定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之其它時間。
四、本局人員於非上班日進入本局,應依第三點管制時間自行關閉管制處所,另通往地下室停車場之車道門於假日非上班期間進行全日進出管制。
五、各科室應自行管制於上班日至本局洽公、協助公務或處理其他事務之非本局人員。
六、非本局人員於非上班日,不得進入本局,惟遇有協助公務執行之外包廠商須至本局施工之情形,主辦單位應事先列註廠商名稱及工作人員名冊備查並應派員在場。
七、一樓大廳服務台輪值人員遇有下列情形,應主動探詢訪客來意,必要時並應請成功分隊值班隊員協助:
(一)遇有行跡可疑者。
(二)發現有醉態蹣跚者。
(三)攜帶可疑物品或大型容器者。
(四)其他顯有可疑事跡之人、事、物。
八、攝影檢視
成功分隊值班隊員應隨時監看中央監控系統及重要出入口攝影畫面,以察覺有無人員夜間侵入之異常點燈狀態。
九、重要機電機房空間
本局各機電機房(資訊機房、微波機房、UPS室、電氣室、變電室、熱水渦輪機房、發電機房、各樓層空調機房、電梯機房暨中水及揚水泵浦機房等)非開放性空間,平時上鎖管制,除本局權管單位相關人員或操作人員外禁止進入,委外維護廠商需入內維修時,應經權管單位核對廠商名稱及工作人員身分,並由權管單位派人陪同及協助管制。
十、各單位於責任區內若發現相關安全維護、門禁管制設施有缺損或疏漏,請即時通知秘書室,避免安全上產生漏洞。
十一、本局駐外單位應參考本注意事項,自行研擬適宜之門禁管制規定,並報本局核備。
十二、各單位於下班前,應派員澈底清查辦公處所,有無藏匿閒雜之人,緊閉門窗,檢查水電插座之使用管制。
十三、狀況通報
(一)各單位發生危安狀況應立即通報機關首長、有關主管及轄區警察機關,並副知本局政風室。
(二)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7)821-6886。
前鎮街派出所聯絡電話:(07)831-0309
十四、督導考核及獎懲規定
(一)各主管赴所屬單位督勤時,針對門禁管制執行情形加強督導。局本部亦將不定時派員前往各單位督檢各項門禁管制措施。
(二)各單位執行本管制措施,機先疏處消除危機,有具體事實、績效卓著者,專案簽報予以敘獎,如發現執行工作不力或因防範措施不周,因而發生破壞危害事故顯有疏失者或對事故延誤通報、報警,有不良影響,視其情節予以議處並追究相關主管之責任。
十五、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