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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輯要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業務防弊措施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2-09 15:57

    政風室 107-09-26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業務防弊措施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高市消防政字第1000004186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高市消防政字第10734217800號函修正

    業務項目 可能發生之弊端 預防措施 參考資料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一、業主取得建造執照後始可施工、申辦貸款、收取工程款等,部份業主認為在會審過程中,如能快速通過,避免刁難,花錢打點仍然值得等。
    二、弊端型態
    (一)積壓案件:
    以案件太多不及辦理為由藉機刁難積壓。
    (二)退件不一次告知:
    藉細故退件或一次僅告知一項缺失,使業主往返奔波延誤時間。
    (三)指定消防器材廠牌或冒用消防人員名義行銷產品:
    前者係與消防器材商掛勾,獲取利益;後者相互為用,謀不當得利。
    (四)代業主繪圖保証過關:
    自繪自審可保証過關,甚而利用法規欠明確處,繪圖設計規避法令,不當設計嚴重影響消防安全。
    (五)案件集中某一人或某特定對象情況:
    業者以查知輪流程序,適時送入該固定承辦人手中辦理。
    (六)會審作業標準寬嚴不一:
    對於熟識之業者較為馬虎,蓄意偏袒或為不實記載,甚而曲解消防法令。
    (七)公關與關說:
    器材商以公關名義向業主索取公關費嫁禍消防人員;業者為求案件快速,透過各種關係關說,承辦人員為求自保或承受不了壓力,或為利誘而放水等。
    (八)受邀宴或其他不當得利。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就現行作業準則與工作手冊,不斷檢討改進,研訂建立更公開化、制度化之會審作業。
    二、業者申請會勘,於檢附相關証明文件資料資經核對符合後即受理掛號審查,嚴禁私下作業或未經受理掛號即辦理勘查。
    三、依申請場所樓層、樓地板面積大小之不同訂定不同完成審查時限。
    四、依申請會審流水案號並參考建築物樓層、樓地板面積大小公,評核派審核人員,不使案件集中某一人或某特定對象情況發生。
    五、實施職期輪調制度,以減少久任一職之弊端。
    六、加強宣導,規定於審查作業合格之消防圖說上,均應蓋有「本局審圖及會勘作業,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需索情形,請向本局檢舉,本局檢舉電話(07-821-6886)及信箱(前鎮郵局第1號信箱)」等字樣。
    七、會審案件,應檢具完整資料確實登記列管,並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完竣,歸檔建冊以供查考。
    八、辦理教育訓練,強化工作知能。
    九、加強品德考核查察,利用各種集會宣導法紀教育及表揚廉能消防人員,激勵員工士氣。
    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作業規定」。
    二、「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工作手冊」。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消防安全設備會勘。 一、建築物興建完工須經會勘合格始可取得使用執照、接水、接電、辦理貸款,業主為避免刁難,花錢打點完成會勘;另消防設備會勘時須經勘查測試,器材商希望打點通過會勘等。
    二、弊端型態
    (一)積壓案件:
    以案件太多不及辦理為由藉機刁難積壓。
    (二)藉建築物設備中相關防火部份缺失刁難:
    如安全梯、安全門、排煙設備、防火區劃等建築法規中不屬於消設備但與防火、逃生、避難設備有關之設施,於會勘時屬兼顧註記項目,藉以刁難。
    (三)會勘紀錄交接程序不完整:
    會勘紀錄交由轄區分隊列管,會勘若有缺失,前者短期內安全檢查時立可發現,承辦人有時故使會勘紀錄交接程序不完整,待日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時可推說業者或使用者拆除或破壞。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就現行作業準則與工作手冊,不斷檢討改進,研訂建立更公開化、制度化之會勘作業。
    二、業者申請會勘,於檢附相關証明文件資料資經核對符合後即受理掛號審查,嚴禁私下作業或未經受理掛號即辦理勘查。
    三、依申請場所樓層、樓地板面積大小之不同訂定不同完成會勘時限。
    四、依申請會勘流水案號並參考建築物樓層、樓地板面積大小,公平核派會勘人員,不使案件集中某一人或某特定對象情況發生。
    五、為防弊及提升消防檢查人員執法能力,統一做法,廢止消防責任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於本局各大隊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其成員規定須具備一定資格始能擔任,並實施職期輪調制度,以減少久任一職之弊端。
    六、防止設計或承攬案件者,藉機冒名向業者索費,規定會勘時應到場之相關人員如業主、電機師、建築師、水電、消防器材商、監造者等應到場,會勘結果一次告知補正事項。
    七、會勘案件應會同轄區分隊幹部及服務區同仁共同前往會勘,會勘完畢於會勘表上簽名以示負責,複查時亦同。
    八、會勘案件,應檢具完整資料確實登記列管,並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完竣,歸檔建冊以供查考。
    九、辦理教育訓練,強化工作知能,購置精密儀器設備及人員專精訓練,使專業素養與日俱進。
    十、加強品德考核查察,各種集會宣導法紀教育及表揚廉能消防人員,激勵員工士氣。
    十一、執行勤務五項要求:(一)、著工作服、(二)、準時、(三)、適法合理、(四)、時效、(五)、不宜單獨行事。
    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作業規定」。
    二、「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工作手冊」。
    三、申請商業登記檢查 本局辦理公司及工廠登記函,分隊每月至經濟部商業司之全國工商服務中心入口網下載上月清冊,經篩選應列管場所後,再與轄區大隊專責檢查小組前往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專責檢查小組藉故拖延,因而衍生不當事項。 應由分隊及專責檢查小組採共同勤務方式前往,幹部加強審核工作。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四、消防安全設備違反消防法案件裁處作業。 舉發不合規定事項或限期改善期限有欠允當情事。 有關違反消防法案件,要求舉發單位均需組成聯檢小組,並由幹部帶班負責執行,另中、大隊長及業務相關幹部加強督導、稽核。 高雄市政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反案件裁處作業要點。
    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與作業。 一、各類場所管理權人,至本局各分隊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受理人員刁難。
    二、未依本局複查計畫排定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複查。
    三、接受專業檢修機構招待或餽贈,專技人員企圖藉由消防機關名義招攬檢修生意。
    四、民眾疑義,提供不實答案或向業者推介特定消防設備師、士實施檢修工作。
    一、加強基層同仁檢修、申報專業講習,並請各分隊主管嚴格監督,防止受理人員藉機刁難。
    二、加強各專責檢查小組檢修複查業務督導考核,本局業務承辦科並不定時至各場所實施檢(複)查。
    三、建立舉發不當招待或餽贈專線。承辦業務科發現專技人員意圖藉由本局名義招攬檢修生意,除立即發布新聞稿澄清,並知會政風室。
    四、發布新聞,將合格之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機構名單(消防署、本局網站)公布社會周知,對於分隊及專責檢查小組同仁嚴格監督,防止指定或引介特定廠商實施檢修。
    五、利用勤教機會加強宣導並定期舉辦相關座談會,向業者說明本局辦理檢修申報有關規定及聽取業者意見,作為改進之參考。
    六、加強本項業務複查工作,並對違規檢修單位依法究辦。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六、協助查報影響公共安全通報單及各單位查報處理。 一、對於協助影響公共安全查報範圍專業認定不足,引起業者反感或因人情壓力未能定時查報。
    二、勤務未落實致漏報或未報相關單位處理或時常查報,但相關單位無法配合處理致查報人員未持續查報。
    對於協助查報案件,本局所屬各分隊及專責檢查小組於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時,發現營業場所有違規使用、違規營業時,應即依規定通報權責機關處理,惟要求僅提供資訊,不得據以裁罰,以杜弊端發生。 一、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消防管理部份〕。
    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七、消防安全管理。 檢查對象大部分為八大行業,其中有部分係違規場所,部份業主存不守法心態。 一、組成各大隊專責檢查小組,分別由大隊長、副大隊長及相關業務幹部督導抽查,專檢小組乃依所訂定之日程表,按表檢查,檢查結果,由大隊長、副大隊長及相關業務幹部追蹤管制,局本部平時不定期抽查外,另每半年實施全面業務督考管制,層層考核,避免弊端發生。
    二、加強各服務區及專責檢查小組監督,責由各相關業務人員依期限複查追蹤考核。
    三、分隊及專責檢查小組消防查察勤務,應以共同方式編排勤務實施。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八、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 各分隊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取締危險物品時,未據實取締,以多報少,易滋弊端。 要求危險物品取締勤務採共同勤務執行,並由小隊長以上幹部或資深隊員帶班,必要時請轄區分駐派出所員派員協助取締,另各中、大隊、局本部相關業務承辦人不定時加強督導、稽核。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九、火災調查鑑定。 易造成誤判。另調查結果涉及當事人刑事及民事賠償問題因而有衍生風紀之虞。 充實專業知識,不斷擷取新的鑑識技能,以科學辦案佐證人為研判之疏漏與不足。 台灣地區各級警察機關火災調查實施要點。
    十、核發火災證明書。 拖延時效。 依分層負責採隨到隨辦縮短核發時效。 同上。
    十一、消防車輛零件之採購。 未依規定辦理採購或採購之零件品質不佳或向廠商索取回扣。 驗收人員應依合約規定內容及規格執行並加強複驗工作。  
    十二、消防車輛報請招商外修。 一、更換零件不實,零件品質不佳或向廠商索取回扣。
    二、依維修報價單項目維修不實。
    檢修時保養場依據估據報價單,會同車輛使用單位人員、本場技術人員及估修廠人員於本場逐項驗收,並於驗收紀錄簽章在案,以作日後責任歸屬依據。  
    十三、庫存品與庫存管理。 未建立有效庫存物料(品)與需用管理制度易形成呆料,浪費公帑。 材料配件管理應建立管卡並固定儲位,專人專責,定期會同相單位派員實施盤查清點使帳料相符。  
    十四、人事管理。 不免於人情關說壓力,使人事任免調、獎勵懲處未盡合理,且主管疏於督導考核,影響人事管理至深且鉅。 一、除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落實考核外,並應注意左列各點,用為人事管理之張本:
    1、工作情緒低落者,
    2、服務態度惡劣者,
    3、經常藉故公出者,
    4、收入與生活支出顯然不相當者,
    5、體弱多病或精神萎靡不振者。
    二、本局所屬各主管對屬員行為應隨時考核,並應於考核手冊中記載,其有左列情形,情節較重者,應隨時向上級或政風單位舉報;1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2應負行政責任之行為。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院頒「建全財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十五、建全財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 一、出納人員偽造銀行或公庫對帳單、繳納收據,在會計人員未嚴格審核之情況下,導致代收代付、暫收暫付等專戶存款被挪用。
    二、未依規定辦理採購,洩漏底價,逕行指定廠商,或驗收不切實,不法圖利廠商,收取回扣。
    三、未依採購合約所訂定條款切實執行,如逾期完工,未依合約規定處罰,或擅自塗改合約規定,不法圖利廠商。
    四、未依規定編列預算,逕行收支或挪移墊用,造成資源浪費,公帑受損。
    五、虛報或浮報經費,支領無法令依據之獎金或津貼等。
    六、上級機關補助款、委託研究經費未依核定項目執行,挪作他用。
    一、落實預算編制,一切收支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切實依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與撥款。
    二、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金及財務查核,加強銀行或公庫對帳單、收支單據及其他各種原始憑証之控管與核對,建立一切收支儘量透過金融機構辦理之機制。
    三、落實會計審核,帳目日清月結,隨時清理及勾稽。且對於採購物品、項目發現異常應隨時做到市場實地查訪。
    四、各項採購應切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作到資訊透明化,公平、公開之採購要求。具有關簽案應透明化,對於訪價應採實際化,以市場訪查或型錄供做主管參考。
    五、加強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使資源得以最有效及最適宜之配置。
    六、隨時注意財務、出納、採購人員之操守及行為,如發現有異常者,即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制定且定期辦理上述人員之職期輪調、職務輪換及貫徹休假代理人制度。
     


     

    類別:[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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