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規定,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年節或特殊節慶、婚喪喜慶、宗教民俗活動、選舉活動,得不經許可施放一般爆竹煙火(即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廟會繞境活動」屬於宗教活動得逕為施放一般爆竹煙火。若需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