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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管理人需具備那些資格?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4-17 15:53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聯絡人:(07)812-8111轉2110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 (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防火管理人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類別:[火災預防]
    上版日期:10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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