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申請救護服務證明流程如下:
一、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局緊急救護科或各分隊即可受理申請),如本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可由配偶、直系血親或受委託人持書面委託書(授權書)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即可申請,受理當天即可核發。
二、如當事人已死亡者,得由配偶、直系血親檢附戶口名簿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