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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請問如何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4-17 16:26 資料來源:緊急救護科 聯絡人:(07)8128111轉3160、3157

    有關民眾申請救護服務證明流程如下:

    一、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局緊急救護科或各分隊即可受理申請),如本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可由家屬持書面委託書(授權書)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即可申請,受理當天即可核發。

    二、如當事人已死亡者,得由利害關係人檢附戶口名簿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類別:[緊急救護 ]
    上版日期:10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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