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經限期改善後,因修繕困難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可檢具維修估價單或施工證明等相關佐證資料,併同改善計畫書,載明完成改善日期,向轄區消防大隊申請延期複查,經審酌個案核予適當延展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