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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委託何人檢修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呢?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2-08 15:13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聯絡人:(07)812-8111轉2125

    依據消防法第九條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安全設備。但高層建築物或 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支專業機構辦理。 有關消防設備師(士)及檢修機構之資料,可至內政部消防署網站查詢。

    以上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

    類別:[火災預防]
    上版日期:11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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