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新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法領有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二、居住當地且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 三、中華民國國民十年內或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在臺期間,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中華民國國民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擔任顧問者,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具備第一項規定資格之退役替代役消防役役男,得優先遴聘擔任義勇消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