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於消防栓之前停車,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二、消防栓為救災之必備器具,若發生火災影響該消防栓使用時,依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