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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高雄市夜店可以明火表演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4-17 15:55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聯絡人:(07)812-8111轉2112

           依消防法第14條之1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故內政部尚未訂定「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前,高雄市仍禁止明火表演申請。

    類別:[火災預防]
    上版日期:10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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