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高雄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1款第2目。
三、本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登載於本府消防局網站(http://www.fdkc.gov.tw/index.php)「最新消息」。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10日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向本府消防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二)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19號。
(三)電話:07-8128111#2112。
(四)傳真:07-8126813。
(五)電子郵件:dyj1021@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