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生效。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增列保險應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
險契約類型、保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
目前定期申報義務人同意授權後,已能介接保險公司取得上開應申報保險內容,請申報人多多利用授權功能辦理申報;至於其他申報義務人,建議申報人依保險契約內容或向投保公司取得應申報內容資訊後填寫。
如為外幣保險,「保險金額」為該外幣金額(無須換算為新臺幣),並應填寫「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欄位;如為新臺幣保險,則「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欄位無須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