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法令依據:
一、高雄市政府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二、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補助退休消防人員團體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前一年度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補助項目:
(一)辦理會員急難救助、重病住院或死亡慰問等相關費用。
(二)辦理協助消防勤務等志願服務獎助費用。
(三)辦理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等會務相關費用。
(四)辦理會刊(訊)發行、聯誼、藝文等相關活動費用。
三、資格條件:以高雄市退休消防人員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社會團體為限。
四、審查方式:
(一)申請文件是否符合程式:申請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檢附申請補助計畫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補助計畫內容,應包含補助項目、辦理期程、地點、參與人員、執行方法、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事項;經費概算內容,應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金額及補助金額等事項。
(二)補助項目是否符合用途:辦理會員急難救助、重病住院或死亡慰問等相關費用;辦理協助消防勤務等志願服務獎助費用;辦理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等會務相關費用;辦理會刊(訊)發行、聯誼、藝文等相關活動費用。
(三)補助項目是否確屬必要。
(四)計畫執行後是否可達成補助之目的。
五、補助金額上限: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六、其他補助須知事項:無。
提醒事項: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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