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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補助總樓高5樓以下住宅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08 17:10

    一、計畫名稱:高雄市政府補助總樓高5樓以下住宅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二、 預計期程:112/6/29~112/12/31

    三、 計畫總經費(仟元):70,000

    四、 辦理事項:

    推廣市民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觀念,普及補助本市總樓高5樓以下住宅場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利火災初期預警,降低火災傷亡。

    五、 問題評估:

    1. 原先本市補助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係透過本局各消防分隊警消及義消人力發放,因人力有限,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普發數量龐大,部分影響防救災勤業務之推動;另實務上民眾對於各消防分隊人員普遍不熟識、信任感偏低,容易遭誤會為詐騙集團,導致發放不易。
    2. 經消防局及區公所實地訪視發放後,發現部分門牌地址為空屋、待售住宅等無法發放情形,加以面臨部分民眾因白天上班,區公所人員訪視未遇等不可抗力因素,致訪視人員頻繁出力卻無以提升發放率、發放成效相對失真情形。

    六、 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

    1. 本局結合區公所,透過辦理各區、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發放說明會方式,指導里、鄰長認識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掌握發放要領,透過民政系統能量(里、鄰長)協助發放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2. 因里、鄰長在地方深度耕耘、獲民眾信賴,且平均單一發放人員所需發放顆數降低,更有利及早完成普發工作。
    3. 為有效衡量、管理本案執行成效,研擬重新定義「發放率」、「設置率」等統計指標定義,對於訪視人員訪視後註記為空屋、待售住宅等無法發放門牌地址,擬「設置率」、「發放率」等統計母數中排除,以客觀呈現各區真實發放成效;另定義「執行率」指標,將「訪視未遇」、「已投遞補助通知單」等針對未發放戶已有積極作為之門牌地址納入已執行對象統計,以衡量各區實際執行作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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