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爆炸風險高,從以往災例發現如事故發生於夜間或假日等應變人力較少時段,常導致更多人命傷亡,為提升製造、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之防火意識、保安監督及緊急應變能力,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於11月13日夜間前往轄內某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物流倉庫)實施查核督導,查獲業者違規存放大量非申請之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103倍,其因容器儲存管理不當,多數已嚴重鏽蝕恐有外洩之虞,立即開立舉發單,最高可罰30萬,並限期業者儘速改善。
本次查核督導亦向業者宣導立法院於113年11月12日最新三讀通過之消防法修正條文,其中消防法第21條之1為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增訂修正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外,並應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提供正確搶救資訊及協助救災,違反者未來最高將可能處罰新台幣1000萬元,倘因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者,最高並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
因公共危險物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特性,在歷經「敬鵬」、「明揚」等重大災難事故後,行政院環境部已建置「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可強化公共危險物品流向勾稽及管理效能;本次公共危險物品夜間督導運用該系統勾稽發現業者所申報之化學品種類數量與原申請不符,經實地查核確有不法故依法舉發,消防局特別向業者提醒務必遵守合法申請、合法使用的觀念,切不可有僥倖心態,同時應加強廠內物流管理勿超過所申請之管制量,平時落實保安監督自主檢查及自衛消防編組工作,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共同維護公共安全。
提供單位:第一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