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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中秋團圓要安心 依法施放免罰金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9-30 15:23 發布單位:消防局

    今年中秋節連假3天,除了可以偕伴出遊,亦可家族同樂,一同賞月、烤肉、吃月餅,施放爆竹煙火也常為民眾用來增添節慶氣氛之方式,但施放造成的噪音及空氣汙染令人反感、稍不注意可能造成危害,違反相關規定更將傷了荷包,得不償失。

      雖然爆竹煙火絢麗奪目,但因其含有火藥成分,品質不良或使用不當可能造成傷亡或火災、爆炸等危害,意外災例時有所聞,不可不慎。依據「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規定,除了公告之年節或特殊節慶當日、婚喪喜慶、宗教民俗活動、選舉活動等,施放一般爆竹煙火須向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申請,中秋節當天雖可免經申請即可施放,但須注意晚上22時到隔天早上8時仍不能施放有爆炸音或笛音之爆竹煙火。另加油站、醫療機構、各級學校、林班地及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等區域禁止施放。飛行類及升空類之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不可朝向人、車、建築物或其他可燃物丟擲或發射,以免造成危險,違反以上相關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購買一般爆竹煙火時須注意是否附加合格認可標示,施放時應確實參照產品包裝上之使用說明、注意安全距離,亦不可串接及堆疊。未滿12歲之兒童施放爆竹煙火,需有大人陪同,且不可施放飛行類、升空類及摔炮類之爆竹煙火,商家亦不得將是類產品販賣給兒童,違者亦可依照爆竹煙火管理條例開罰。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呼籲,施放爆竹煙火造成空氣污染、噪音,甚至公共安全之危害,已非現今世代之趨勢,請民眾減量施放或以音效替代,一起過好節。
     

    提供單位:危險物品管理科

    聯絡人:單位主管:科長卓經偉、科員朱昱融

    聯絡電話:(07)8128111轉3104;0955052732(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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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爆竹煙火認可標示圖例
      2. 使用說明
      3. 認可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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