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防範一氧化碳中毒熱水器補助已截止,不再受理申請!!
一、辦理期程: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二、補助對象:
(一)為居家燃氣熱水器安裝不當,且經消防單位訪視後確有一氧化碳中毒潛勢,需遷移或更換熱水器(包括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器)者。
(二)本案所稱燃氣熱水器安裝不當,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屋外型(RF 式)熱水器,裝設於加蓋陽臺或屋內。
2、半密閉自然排氣型(CF式)熱水器,未裝設或裝設錯誤之排氣管。(範例如圖2、3)
3、其他燃氣熱水器或排氣管安裝不當致有產生並蓄積一氧化碳中毒之虞者。
三、補助金額: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12,000 元,其他(含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 3,000 元(實報實銷)每戶不得補助超過 1次,且受補助人或受補助地址不得與歷年重複。因年度經費有限,依實際申請狀況辦理補助。
四、補助方式:
本項計畫執行安裝與遷移工作期程為4個月,並以低收入戶民眾優先補助,故113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先行受理低收入戶民眾申請,非低收入戶民眾可先行登記,至113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再依登錄時間先後排序開放,如經費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並應依下列情況,提升補助順序:
(一)受補助者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居家曾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者。
(三)受補助者居家內有行動不便人員(如年長、幼兒、孕婦或身心障礙者等)。
五、申裝流程:
(一)申請:本市民眾可至本市消防局各轄區分隊提出申請,並由分隊人員排定時間前往訪視並填寫「居家一氧化碳中毒潛勢場所訪視情形紀錄表」確認訪視結果。
(二)裝設:符合補助原則之民眾自行擇定合格廠商進行遷移或更換作業,由廠商依燃氣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施工。合格廠商資格如下:
1、燃氣熱水器:依消防法第15條之1規定,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之施工商,應具有合格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資格。可參考本網頁下方相關檔案「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合格名冊」。
2、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器:依電業法第59條第7項規定,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器之施工廠商,應具有合格電器承裝業資格。可參考經濟部能源署「合格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資料查詢系統」:https://www.eims-energy.tw/ecem_public/MAIN.aspx
(三)查驗:民眾於遷移或更換完成時,通知轄區分隊前往查驗裝設情形,並偕同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負責人、技術士及受補助戶,共同簽具竣工紀錄表,並輔以消防人員共同入鏡之相片。
六、經費核銷:
請檢具檢具下列文件(請洽分隊提供)向轄區分隊申請經費補助,所有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一)補助款項領據正本。
(二)發票或收據正本(發票或收據開立日期應為本補助專案執行期間內)。
1、使用二聯式、三聯式發票或收據核銷,均應註記買受人姓名;使用收據核銷應蓋商店章戳,並註明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與蓋負責人私章;使用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若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恐有逃漏稅之嫌,應予剔除。另如為「遷移」原熱水器時,發票或收據應註明項目,如冷熱水管管材、瓦斯管線管材、零配件鑽孔及施工工資等,或是檢附遷移費用明細表,三聯式發票並應同時檢附收執聯及扣抵聯辦理核銷。
2、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買受人自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
(三)匯款帳戶存簿影本(所提供之帳戶若需匯款手續費等,由受補助人負擔)。
(四)身分證影本。
(五)低收入戶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六)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應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七)居家一氧化碳中毒潛勢場所訪視情形紀錄表(分隊製作)。
(八)竣工紀錄表(由消防人員、承裝業負責人、技術士及申請民眾署名)。
(九)檢附施工前、施工中彩色照片(或電子檔)各1張、施工後(應有消防人員和竣工之熱水器或電熱水器一同入鏡)彩色照片(或電子檔)2張。
(十)合格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資料及技術士證照(包含複訓證明)或電器承裝業資料及電匠技術士證照影本。
圖1:屋外式熱水器(RF)安裝圖 |
圖2:開放式熱水器安裝圖(自然換氣方式) |
圖3:開放式熱水器安裝圖(強制換氣方式) |
圖4:半密閉式強制排氣式熱水器(FE)安裝圖 |
圖5:密閉式強制供排氣式熱水器(FF)安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