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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修申報/滅火器換藥

    日期:112-01-11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檢修申報
    消防安全設備係屬於維護生命財產之重要設備。消防安全設備不似建築物內日常使用之昇降設備、空調設備、給水、 供電設備等,倘若發生故障,不易被發現,亦造成潛在危險。為避免此情形之發生,法律賦予管理權人應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確保火災發生時,能發揮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藉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專業知識,檢查設備的功能,預先發現問題,據以提出改善計畫,保障公共安全及生命財產。


    罰則:

    1.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3.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4.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保存年限、各類書表陳報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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