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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火災證明申請

    日期:109-07-30       資料來源:火災調查科       

    辦理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為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 
    二、申請人應攜帶下列證件正本及影印本辦理(正本核對後發還)。
     

    1. 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設於火災地者)

     

    2. 印章公司章(本人印章、公司負責人章及公司章)

     

    3. 產權所有權狀租賃契約書(所有權人或租賃者)

     

    4.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證明文件(以公司或商業名義申請者)

     

    5. 汽、機車行車執照(燒汽、機車者應檢附)

     

    6. 委託代為申請委託書(委託他人前來申請者)

     

    7. 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被委託前來申請者)

    上列第 1. 2. 3 項為必要之證件,第 4.5.6.7 項就燃燒物與申請人之不同擇項攜帶。 
    三、火災證明書依規定1日(24小時)內核發。 
    四、服務時間:每日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星期六、日及例假日休息。 
    五、申請地點及聯絡電話: 
    1.火災調查科:鳳山區鳳頂路360號2樓,電話:792-6119 (分機6510-6516、6520-6523)。
    2.第一大隊:苓雅區三多一路162號4樓,電話:721-5234、771-4356。
    3.第二大隊:三民區天祥一路97號6樓,電話:310-6122。
    4.第三大隊:鳳山區鳳頂路360號1樓,電話:792-6119 (分機6600)。
    5.第四大隊:仁武區仁林路66號3樓,電話:371-8069。
    6.第五大隊:路竹區國昌路78號2樓,電話:697-0451 (分機230)。
    7.第六大隊:美濃區民生路75號2樓,電話:681-7132。
    六、申辦流程:至上述申請地點填寫火災證明申請書(受委託代為申請者,另需填寫委託書),經承辦人核對申請人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立即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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