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搶救科
本局為落實民力運用機制,保障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成員權益,邀請尚未登錄之相關團體或組織,依「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辦理登錄。
同時為遵循「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10條:「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經通知協助救災時,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應攜帶救災識別證報到。…」等相關法規規範,本局於徵調人員參與協助救災時將落實審核,未具救災識別證者依法不得參與協助救災。爰邀請本市尚未依法辦理登錄之轄內災害防救團體,依「人民團體法」第10條辦理立案,及依「災害防救法」第50條辦理登錄為災害防救團體。
檢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及「登錄申請書」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