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搶救科
一、法規依據
(一)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二)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管理規定。
二、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
作業要領 |
一、新進義消顧問 |
(1)由義消各單位以陳報單提報後逐級層報核章。
(2)災害搶救科審核編制員額及資格後,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調查素行。
(3)警察局回復素行未違反「中華民國國民十年內或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在臺期間,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中華民國國民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規定者,准予核聘並函發各大隊及義消單位知照。 |
二、新進義消隊員 |
(1)由義消各單位以陳報單提報後逐級層報核章。
(2) 災害搶救科審核編制員額及資格後,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調查素行。
(3)警察局回復素行未違反「中華民國國民十年內或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在臺期間,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中華民國國民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規定者,准予核備並函發各大隊及義消單位知照。
(4)隊員需於1個月內檢附「個人資料申請書」、「志願書」、「身份證」等資料,逕送災害搶救科審查。
(5)隊員實習滿二個月,且成績達七十分以上,始核轉本局聘任。
(6)符合以上規定者,函發各大隊及義消單位知照,並編排勤務。
(7)由災害搶救科製發服務證。
(8)應參加當年義消新進人員基本訓練48小時。 |
三、作業流程
由轄區義消大、中、分隊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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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警察局查核素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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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項資料審查
2. 實習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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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轄區分隊編排勤務服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