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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處分及救濟

    日期:109-07-15       

     

          依民國99年11月29日內授消字第0990825453號令修正發布之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均詳細敘明違反消防法規之罰則規定,且管理權人均可於接到本局開立之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知單起十日內,向本局提出意見陳述書,如逾期未提出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而當管理權人於收到本局送達之違反消防法案件處分書時,如不服該處分者,可於該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具該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高雄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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