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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

    日期:112-02-08       資料來源:危險物品管理科       聯絡資訊:07-8128111轉3106       

     

    爆竹煙火種類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分為「一般爆竹煙火」及「專業爆竹煙火」。
    1、 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可供民眾使用。其種類可區分為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炸音、煙霧、摔炮及其他類。

    2、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1) 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2) 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標示

    一般爆竹煙火需通過「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程序,經驗證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性能與標示符合規範,並張貼個別認可標示後,始得於市面上販售,可供民眾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施放。目前國內檢驗機構為「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可至其網站查詢通過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及認可標示核發情形。

     危險物品基金會認可標示     雲林科技大學認可標示     危險物品基金會新版認可標示    雲林科技大學新版認可標示

    申請施放專業爆竹煙火

    1、施放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負責人於施放5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許可。

    2、施放舞臺煙火: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負責人於施放前報請本局備查。但施放數量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下者,得免報請備查。

    禁止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種類

    依內政部99年8月2日台內消字第0990823580號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如下列,且不得販賣予兒童,違反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9條處罰3至15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現已修改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所稱兒童未滿12歲之人。
    升空類:如小高空、空中美人等。
    飛行類:如沖天炮、笛聲炮等。
    摔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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