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種類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分為「一般爆竹煙火」及「專業爆竹煙火」。
1、 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可供民眾使用。其種類可區分為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炸音、煙霧、摔炮及其他類。
2、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1) 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2) 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標示
一般爆竹煙火需通過「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程序,經驗證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性能與標示符合規範,並張貼個別認可標示後,始得於市面上販售,可供民眾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施放。目前國內檢驗機構為「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可至其網站查詢通過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及認可標示核發情形。購買一般爆竹煙火時,請務必注意其是否附加認可標示,才能放的安心,玩的盡興。
施放安全注意事項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依照產品使用說明為之,飛行類及升空類之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施放地點建議選擇空曠之處,且安全距離不可涵蓋禁止施放之區域(如石油煉製工廠、加油站、彈藥庫、醫療機構區、各級學校及林班地等)。另22時至翌日8時不可施放有爆炸音或笛音之爆竹煙火。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申請規範
1、施放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負責人於施放5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許可。
2、施放舞臺煙火: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負責人於施放前報請本局備查。但施放數量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下者,得免報請備查。
兒童施放相關安全規定
依內政部99年8月2日台內消字第0990823580號公告禁止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如下列,且不得販賣予兒童,違反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9條處罰3至15萬。另依照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行陪同。
1、升空類:如小高空、空中美人等。
2、飛行類:如沖天炮、笛聲炮等。
3、摔炮類。
備註:如有爆竹音效需求可至下方相關影片處按右鍵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