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相關法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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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不屬於法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如公寓、透天厝、平房之屋主),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為了保障全家安全,家裡各個居室(如房間、走道、樓梯、廚房、客廳等),請盡速至各大賣場、網路商場購買住警器裝設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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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所定住宅場所管理權人,應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之位置,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依同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違反第7條第2項規定,未於任一位置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自主安裝教學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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