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相關法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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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不屬於法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如公寓、透天厝、平房之屋主),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為了保障全家安全,家裡各個居室(如房間、走道、樓梯、廚房、客廳等),請盡速至各大賣場、網路商場購買住警器裝設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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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消防法第6條第5項所定住宅場所管理權人(如公寓、透天厝、平房之房東),應於出租住宅場所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已設置者,應確認其功能正常,並於租賃期間維護之。違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同自治條例第11條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高雄市政府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補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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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針對1.總樓高5樓以下住宅場所(如5層樓以下公寓、透天厝、平房等)、2.大樓1樓店鋪供「住宅」使用場所(如假透天住宅)及3.總樓高6樓以上應設置住警器之公寓大廈(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補助住宅火災警報器(數量有限,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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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領且有意願之市民朋友可先行致電轄區消防分隊詢問,再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佐證資料,向轄區消防分隊提出申請。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自主安裝教學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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