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偵煙宅雄安心專區

    日期:112-12-07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相關法令說明】

    •  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不屬於法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如公寓、透天厝、平房之屋主),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為了保障全家安全,家裡各個居室(如房間、走道、樓梯、廚房、客廳等),請盡速至各大賣場、網路商場購買住警器裝設補足!

    • 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消防法第6條第5項所定住宅場所管理權人(如公寓、透天厝、平房之房東),應於出租住宅場所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已設置者,應確認其功能正常,並於租賃期間維護之。違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同自治條例第11條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高雄市政府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補助政策】

    • 高雄市針對居住於總樓高5樓以下住宅場所(如5層樓以下公寓、透天厝、平房等)或大樓1樓店鋪供「住宅」使用場所之市民補助住宅火災警報器,每門牌地址補助1次!(數量有限,額滿為止)

    • 本市112年7月起採主動造冊補助發放;未申領且有意願之市民朋友可先行致電轄區消防分隊詢問,再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佐證資料,向轄區消防分隊提出申請。

    高雄市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補助線上申請(請點我)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自主安裝教學影片】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