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防火管理/容留人數申請

    日期:109-07-07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防火管理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因此,參考美、日防火管理制度,制定法規推行防火管理制度,以解決公共安全問題。


    容留人數申請
    近年來場所因火災現場容納過多人數,致生重大死傷慘劇,引發社會高度重視。爰此,本市於104年1月19日公告「高雄市容留人數限制場所管制標準」發布施行,並依「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對本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酒店(廊)、飲酒店、視聽歌唱場所及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等場所,除依規定由該場所管理權人向主管機關(消防局)申報核定容留人數管制量外,更透過於場所主要入口處設置標(告)示牌,提供消費者對該場所安全容留人數資訊,以維護公共安全。
    而針對「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之飲酒店、視聽歌唱場所,因坊間提供酒類之餐飲業及提供伴唱視聽服務之場所,其實際營業型態範圍不一。爰此前揭條例所稱飲酒店、視聽歌唱場所係指營業登記項目或實際營業項目為「飲酒店」、「視聽歌唱場所」,且型態認定如下:
    (一)「飲酒店」為「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場所於夜間23時後仍繼續營業。
    2、營業範圍非屬地面層(不含跨樓層)。
    (二)「視聽歌唱場所」為「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營業範圍非屬地面層(不含跨樓層)。
    2、場所設包廂數量5間以上。
     

    限制場所之管理權人申報其場所容留人數應備資料:

    1.申報表。

    2.使用執照影本。

    3.建築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等足資證明各使用空間樓地板面積之文件。

    如有問題,請逕洽本市所轄消防分隊或消防局(電話:07-8128111轉2118)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