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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簡介

    日期:109-07-15       資料來源:緊急救護科       

            緊急救護的目的在於當民眾遇有意外創傷或疾病時,經向119求救後,派遣救護技術員迅速前往現場,立即給予專業而有效的急救處置,在穩定傷病情後,迅速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接受進一步的醫療。高雄市108全年度救護量達138,264次,每日約379件,突顯市民對緊急救護服務的需求,因此提升到院前緊急救護品質,減少傷病患死亡及失能,是本局重點工作。

            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EMT1)、中級(EMT2)及高級(EMTP)三類,本局救護人員均具備有其中之一證照,並每年接受繼續教育(複訓)。經統計大部分的傷病患僅需給氧、止血、包紮、固定、基礎心肺復甦、自動電擊器使用等救護服務,其他約一至二成傷病患,則需要氣管插管或靜脈給藥等侵入性的高級救護服務。依據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得依預立醫療流程施行注射或給藥、氣管插管、電擊去顫術及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等救護處置;本局聘任高雄榮總、高雄長庚、高醫、義大及國軍高雄總醫院等多位醫療指導醫師核簽高級救護技術員實施氣管插管、給藥及電擊術等高級救命術。

            本局於救護車全面配備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及喉罩呼吸道(LMA),並加強本局救護技術員(EMT)急救處置技能及實施各項高級救命術,以提昇本市緊急救護到院前無生命徵象(OHCA)傷病患救活率,108年緊急救護送醫103,700人,其中2,053人在緊急送醫到院前心肺功能已停止(OHCA患者),經救護人員急救後恢復生命徵象計有498人,急救成功率達24.26﹪。

            本局因現有各分隊消防人力均為通才化配置,救護服勤係屬共同勤務且非專責人員執勤,為使救護專業化,提升緊急救護品質,本局以點、線、面的方式逐步擴大專責救護服務範圍。於95年11月以任務編組成立大昌及前金分隊2個高級救護隊;100年配合內政部消防署「建國百年推動金鳳凰專責救護隊計畫」擴大成立專責救護隊,從2個點擴大至6個點;102年全面實施專責救護,將專責救護隊擴充為51隊,配合119派遣使服務範圍擴大,以提供全體市民更專業優質之救護服務。
     

    緊急救護服務範圍
            依據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緊急救護範疇,皆可撥打119請求救護車,且無須收費,但請勿濫用救護資源。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孕婦待產者。
    四、其他緊急傷病者。 


    如何禮讓救護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請禮讓救護車

            停等紅燈時為禮讓救護車越線而被開單或照相,事後可向高雄市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訴;若因未禮讓救護車導致病患延誤送醫造成不幸,惡意擋車駕駛還得被追究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第129條規定: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違反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避讓救護車圖示01    

    避讓救護車圖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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