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局緊急救護工作以服務為主,但為避免濫用者影響真正需送醫急救者之權益,同時確保有足夠的救護資源來服務市民,因此訂定「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對非緊急傷病患或指定送往非就近適當醫院等情形收取費用。上述辦法業於102年4月1日發布施行,並自102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收費。
消防局(119)救護車將緊急傷病患運送至就近適當之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免收費用,但對下列情形則要收取新臺幣1700元:
(一)指定送往就近適當之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緊急傷病患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
構,目的是使緊急傷病患迅速得到適當醫療。如指定送往非就近適當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
構,不僅容易延誤就醫時機,且往返耗時,亦影響其他緊急傷病患之權益。但如病患之病情
特殊且與原來病史(歷)相關,送往原就醫醫院具有實質醫療效益者,救護人員將視病情需
要送至指定醫院。
(二)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
此類情形為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未至急診室掛號而逕至門診就診、回診或復健等明顯濫用
救護資源之非緊急傷病患。如係身心障礙人士或持有醫師診斷證明書需門診就醫者可申請復
康巴士載送。(連絡電話:07-3601160)
(三)傷病患經救護人員評估為非緊急狀況並經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
急診檢傷級數係依衛生署所訂之五級檢傷系統判定,具有公信力且全國一致;經急診檢傷分
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之傷病患,其建議候診時間分別為60分鐘及120分鐘,屬非緊急情況,
應至門診就醫,而非急診。故救護車載送此類非緊急個案,不僅耗損救護資源,亦破壞緊急
醫療救護系統效益,因而耽誤緊急個案之就醫時效。
民眾不用擔心狀況發生時要自行分辨緊急程度,以及會不會被收費的問題,有任何緊急傷病,都可撥打119救護車,但請尊重救護專業,由救護人員評估、判斷且不指定送往醫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