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2月21日台內消字第1120827499號令「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公布施行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依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備置之資料,其製作內容,應依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附表一)、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附表二)、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備置表(附表三)及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附表四)填具,並於每年4月及10月底前填具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表(附表五)且檢附附表一至附表三資料,以書面向本局各消防分隊或以網路系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方式主動申報。
違反上述申報之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