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6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91號令「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
依上述公布條文,第15條之2新增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應置安全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技術人員)執行用戶供氣檢查事項;技術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另新增第42條之3零售業者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技術人員及第42條之4零售業者未依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定期申報相關資料及聘用之技術人員未定期接受複訓之罰則。
上述第42條之3及42條之4均應於處罰後通知零售業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高雄市轄內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辦理「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班」之專業機構:
編號 |
機構名稱 |
訓練地點 |
連絡電話 |
1 |
社團法人高雄市勞資事務協進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號11樓之1 |
07-5372885 |
2 |
財團法人台灣液化石油氣分銷事業研究發展基金會 |
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路232號16樓 |
02-2752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