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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引火申請

    日期:110-04-27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服務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所需表件-施工安裝業(簡稱E類)
    一、防焰性能認證申請。(如附檔)
    二、申請人營業概要說明書。(如附檔)
    三、防焰物品或材料進、出貨管理說明書。(如附檔)
    四、公司執照、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營業項目需符合)。
    五、窗廉 (如附檔)及地毯(如附檔)進出貨程序、品質管理方法、施工安裝方法及施工用工具(詳細敘述)。
    六、繳交審查費1,000元收據(請先至郵局劃撥,帳號:中央銀行國庫局內政部消防署審查費戶 05085101014003)。
    七、申請表件皆需一式三份,每份文件皆需加蓋公司大小章。
    八、檢具上述文件向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提出申請。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19號
    電話:(07)812-8111轉2112

    財團法人防焰安全中心基金會
    地址:台北縣土城市中央路三段76巷42號1樓
    電話:(02)2268-9119


    防焰規制
    火災初期時,必須有適當的可燃物,火勢才能成長,而窗簾、地毯恰好扮演此一助長火勢之燃燒媒介物。就預防火災發生的觀點而言,不使火勢產生是最好的預防手段,但為達成此一目標,所需投資之成本十分昂貴,不符合經濟效益;另一方面,使初期的微小火源沒有擴大延燒的機會,即是防焰物品可以達到的良好效果。因此,消防法特於修訂時,於第十一條增訂防焰物品的使用,就制度而言,而是一種防止火災擴大延燒的對策,在火災初期時即加以抑制、防止之對策。
    防焰物品使用種類: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下列物品:
    1. 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手工毯、滿舖地毯、方塊地毯、人工草皮與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之門墊及地墊等地坪舖設物。
    2. 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隔簾、線簾)。
    3. 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4. 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
    5. 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大小在十二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引火申請
    一、本市田野如因開墾、整地、驅除蟲害等事由需引火燃燒,引火人應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於五日前向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申請許可「高雄市田野引火燃燒申請書」。
    二、公告本市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三民區、楠梓區、前金區、新興區、苓雅區、前鎮區、小港區、旗津區、鳳山區等12個行政區轄內禁止田野引火燃燒易致火災行為。
    三、依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本市禁止施放天燈。
     
    申請人應備資料: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土地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3.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引火人於引火當日燃燒前應向當地消防分隊報備。

    下載申請書:引火申請書 (如附檔)

    申請、洽詢單位: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電話:07-8128111轉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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