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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

    日期:109-02-05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高雄市舉辦大型群聚活動適用法令及規定說明
    活動類型 適用法令/規定
    ※自治條例規範之活動

    於本市舉辦,每場次預計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 演唱會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營利性活動
    • ►定點區域內之高空煙火活動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公告之表演、助興等活動。
    • ►於主管機關公告易生危險場域舉辦之活動。
    高雄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高雄市政府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審查作業要點
    高雄市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申請審查檢核表
    範例-高雄市大型群聚活動許可(變更)申請書
    非屬自治條例規範之活動(由民間機關團體舉辦者) 高雄市辦理各項活動安全指引
    非屬自治條例規範之活動(由市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舉辦者) 高雄市政府辦理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高雄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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